(2015)攀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莫什阿俄没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什阿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执字第47号被执行人莫什阿俄,男,彝族,出生于1955年1月1日,农民,住四川省凉山州布拖县。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千元。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刑复字第949号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莫什阿俄罚金刑一案。因莫什阿俄委托莫什子嘎自愿代其缴纳罚金1000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刑复字第949号刑事裁定书中有关莫什阿俄罚金刑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张剑波执行员 樊俊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