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6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凌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华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