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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6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凌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华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