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李桂芳与包新东、中国太平洋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芳,包新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李桂芳。被告包新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负责人许兴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芳诉被告包新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芳因诉讼本身主体有误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桂芳负担。审判员  华锡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