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行非审字第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繁昌县人口计生委与孙延云、童朝桂行政非诉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延云,童朝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繁行非审字第022号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彭再宏,主任。被执行人:孙延云,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童朝桂,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孙延云、童朝桂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征决(2014)020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征决(2014)020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玉香审判员 杜 林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