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建敏、苑敬允与李增仓排除妨害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敏,苑敬允,李增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0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敏。上诉人(原审原告)苑敬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增仓。上诉人李建敏、苑敬允因排除妨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东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东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秦树军审判员 周玉杰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智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