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温政散与黄香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温政散;黄香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808号原告:温政散。被告:黄香李。原告温政散诉被告黄香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兆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政散、被告黄香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政散起诉称:被告黄香李于2014年9月16日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同时,被告承诺在2014年10月16日前归还借款。事后,被告并未偿还借款本息。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黄香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黄香李答辩称:2014年9月13、14日,原、被告在厦门合伙坐庄赌博,原告提供赌资,共输了10多万元,结欠原告7万元,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原告温政散针对被告黄香李的答辩补充称,赌博场地是在厦门李品山(被告称东坪山)上简易房内,共赌博十几日,刚开始7、8人,后来十几人,大家轮流坐庄;原、被告共同参与赌博,时而合伙参赌,时而各自参赌,两人共输了20多万元,所涉赌资都是原告从他人处调取的,被告累计欠原告7万元。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讼争款项系原告为被告提供的赌资,原、被告参与聚众赌博,轮流坐庄,参赌人数在10人以上,且赌资数额巨大,可能涉嫌犯罪。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温政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兆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秋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