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姜能铁与边明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能铁,边明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564号原告:姜能铁。被告:边明田,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能铁诉被告边明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能铁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能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能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0元,由原告姜能铁负担。审 判 长 郑爱村代理审判员 陈乃富人民陪审员 朱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