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刑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刑终字第2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男,1994年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韶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2012年3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8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4年6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由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7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伟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4)潭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撤回上诉。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4)潭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李瑞玲代理审判员 李柏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小平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