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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0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张国兴、朱瑛与张坚、薛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兴,朱瑛,张坚,薛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2001号原告张国兴。原告朱瑛。委托代理人范蕾(受张国兴、朱瑛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玉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坚。被告薛叶红。委托代理人陈晓宇(受薛叶红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兴、朱瑛与被告张坚、薛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兴、朱瑛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兴、朱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坚、薛叶红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兴、朱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国兴、朱瑛负担。审 判 长  李洪毅人民陪审员  陆惠良人民陪审员  吴介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