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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民二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胡恒达等与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恒达,李凤萱,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二初字第580号原告胡恒达。原告李凤萱。委托代理人刘小云,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传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慧,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恒达、李凤萱与被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恒达、李凤萱撤回对被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敏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