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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北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汲会平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葫芦岛市边防支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汲会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葫芦岛市边防支队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北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汲会平,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代理人胡兵,男,葫芦岛市龙港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葫芦岛市边防支队,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张庆利,该支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杨红霞,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汲会平诉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葫芦岛市边防支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汲会平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汲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邮寄费40.00元,合计90.00元,由原告汲会平承担。审 判 长  岳英凯人民陪审员  单 进人民陪审员  付 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