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友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娣,赵斌,何爱华,洪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王友娣,女,住本区。被执行人赵斌,男,住本市。被执行人何爱华,女,住本市。被执行人洪呈兵,男,住本市。王友娣与赵斌、何爱华、洪呈兵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3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斌、何爱华、洪呈兵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