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前民执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前郭县信用社与李洪义借款合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3)前民执字第1392号申请人前郭县信用社、被申请人李洪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前民督字第67号支付令,申请执行李洪义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洪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洪义现将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3元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社,并承担执行费200元至全部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王丽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