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前民执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前郭县信用社与李洪义借款合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3)前民执字第1392号申请人前郭县信用社、被申请人李洪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前民督字第67号支付令,申请执行李洪义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洪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洪义现将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3元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社,并承担执行费200元至全部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王丽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