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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靖江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22号原告靖江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玉带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陆志锋,总经理。被告李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彬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