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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锦执字第00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陈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强,蔡军平,卢卫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锦执字第00399-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强。申请执行人蔡军平。被执行人卢卫忠。陈建强、蔡军平与卢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张锦民初字第0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卢卫忠应归还陈建强、蔡军平借款1800000元并给付约定利息(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15%,自2012年4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1200元,由卢卫忠负担。由卢卫忠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陈建强、蔡军平。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因卢卫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建强、蔡军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被执行人卢卫忠目前下落不明,其承租张家港市沙洲纺织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房屋并以张家港市星宇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对外经营(对内以布莱克伊与张家港市星宇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独立核算),现布莱克伊已关停,其资产由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收购,布莱克伊的设备已搬迁到江苏省射阳市。由于卢卫忠与张家港市沙洲纺织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就承租张家港市沙洲纺织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房屋后增添的财产存在争议,就补偿款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卢卫忠可能获得的补偿款尚无法确定。经本院协调,有关单位同意先支付部分款项,由本院依法分配给卢卫忠的相关债权人,陈建强、蔡军平依法受偿353897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等卢卫忠有关应收款项最终确定后再进行分配,并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履行义务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53897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张锦民初字第0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