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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瑞华与庄宗荣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华,庄宗荣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64号原告王瑞华,女,193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庄宗伟,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王瑞华长子。委托代理人庄雨田,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庄宗荣,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小明,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华与被告庄宗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瑞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馨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