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山东十笏园食品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王效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十笏园食品有限公司,寿光市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王效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27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十笏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寒清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谭洪宝,董事长。被执行人:寿光市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北纸坊村东。法定代表人王效升,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效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寿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王效升所有的在张春兰名下的鲁V奔驰汽车一辆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效升所有的在张春兰名下的鲁V奔驰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峰山执行员 赵光华执行员 李汉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