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64号原告佛山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内。负责人郑杰选。委托代理人赵小军,系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负责人卜海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9.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