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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东莞市志强纤维棉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红点家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志强纤维棉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红点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恢字第9号申请人东莞市志强纤维棉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志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英军、梁柱辉,分别系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红点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美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红点家具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64080元及利息人民币38473、受理费人民币1085元、执行费人民币2938元。但被执行人���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红点家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6576元的财产或者冻结、扣划其数额相当的银行存款(以查封清单为准)。执行长  万丽华执行员  李旭春执行员  王晓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付宇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