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柏枝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六安市金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胜余、李兴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柏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六安市金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胜余,李兴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张柏枝,女,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周礼应,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负责人:王安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正圣,公司员工。被告:六安市金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刘涛,经理。被告:张胜余,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李兴伟,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柏枝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六安市金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胜余及李兴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柏枝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柏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柏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4元,减半收取1727元,由原告张柏枝负担。审判员 熊中生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书记员 王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