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玉福抢劫罪,王玉福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0147号罪犯王玉福,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作出(2002)二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玉福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玉福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0日作出(2002)津高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2月7日作出(2007)津高刑一执字第17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6日止。本院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21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9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玉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玉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王玉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玉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宗 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