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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旺苍县兴旺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广元市四海养殖有限公司、梁仕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兴旺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广元市四海养殖有限公司,梁仕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兴旺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兴旺大道。法定代表人汪卫东,董事长。被申请人广元市四海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沿河村三社。法定代表人梁仕海,董事长。被申请人梁仕海,男,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旺苍县兴旺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广元市四海养殖有限公司、梁仕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梁仕海个人投资的旺苍县嘉川镇范家沟煤矿的关闭补偿资金18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汪世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