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商)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董成略与张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成略,张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01509号原告董成略,男,1958年3月27日出生。被告张荣平,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成略与被告张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成略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董成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成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董成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素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学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