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初字第5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苏交利与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交利,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5056号原告苏交利,男,194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钟文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俊猛、张玉琴,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交利与被告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并非泉州市鲤城区东街2#601号、602号房屋的销售方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交利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交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交利负担。审 判 长  杨 伟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代理审判员  郭云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静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