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催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上海某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某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慈溪市某某五金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催字第1202号申请人上海某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晓,男,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申报人慈溪市某某五金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代表人田某某,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戴其梦,系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某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因其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慈溪市某某五金配件厂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某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闫兴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耿玺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