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义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邵某与沈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义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邵某,农民。被告:沈某,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邵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沈某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袁桂科独任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告沈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我的户籍所在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三英村一组81号且婚后居住在该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邵某也同意将本案移送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沈某的户籍所在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新兴街道三英村一组81号,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桂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