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陈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郭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荣革、刘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郭义。被执行人王荣革。被执行人刘立英本院受理的郭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荣革、刘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义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桂花审 判 员  吕海君代理审判员  那 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南 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