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召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汪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杰峰,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元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真承担。审判员 常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茜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