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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召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汪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杰峰,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元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真承担。审判员 常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茜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