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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冯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冯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吴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冯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8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胡丹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文兵速 录 员  陈祖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