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周彩凤与周恩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彩风,周恩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443号申请执行人:周彩风,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周恩育,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制作的(2014)五民一初字第019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恩育的存款305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