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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6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6841号原告王×,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祁平,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魏镇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志辉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魏镇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我与宋×是2013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我与宋×相识两个月就登记结婚,造成双方对彼此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双方没有共同语言,脾气性格不合,不断的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我与宋×的婚姻关系。本案诉讼费由宋×承担。被告宋×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王×说我们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及脾气性格不合,这不是事实。我与王×没有争吵过,我们之间的感情很好,希望法院能给我们双方一个挽回家庭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王×与宋×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3月21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庭审中,宋×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为双方关系和好作出努力。双方之前均未就离婚提起过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与宋×双方之矛盾,系因家庭琐事及双方之间缺乏沟通所致,只要双方今后在家庭生活中本着互谅互让、互信互爱的原则,加强沟通与理解,多从自身查找并改进不足,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努力解决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双方的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宋×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为双方关系和好作出努力。现王×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的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王×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志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思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