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艳英与泰安市恒生汇丰投资有限公司、贺月英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英,泰安市恒生汇丰投资有限公司,贺月英,袁恒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张艳英,居民。被告泰安市恒生汇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被告贺月英,居民。被告袁恒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