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2015)德刑初字第34号陶光荣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光荣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光荣,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印山村下陶家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光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田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光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陶光荣无证驾驶贵D905**货车从煎茶镇加油站驶往煎茶镇兴隆园沙场,途经煎茶镇街上和平桥处,遇见行人王玉洁横穿道路,因车速过快避让不及,导致被害人王玉洁被该车油箱挂住后卷入车轮下被碾压致死。被告人陶光荣报警后,即到德江县交警大队投案。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陶光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在该次事故中被告人陶光荣负主要责任,被害人王玉洁负次要责任。案发后,经煎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陶光荣已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30万元人民币,取得谅解。审理中,被告人陶光荣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适用法律亦无异议,自愿认罪。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的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死亡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侯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陶光荣的供述与辩解,赔偿协议书及收条和谅解书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合法性,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光荣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陶光荣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陶光荣依协议积极赔偿了死者亲属,并取得死者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作社会调查,查明被告人陶光荣平时在当地表现较好,无违法违纪记录,对其适用缓刑在当地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根据被告人陶光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一)项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光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牟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