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陆震与连云港易典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震,连云港易典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610号原告陆震。委托代理人郁正荣。被告连云港易典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震诉被告连云港易典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震于2015年1月23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陆震负担。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艳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