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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深圳惠美亚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永明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惠美亚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永明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3-1号原告深圳惠美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刘峰。委托代理人杨爱国,广东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永明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潼侨镇。法定代表人陈明生。本院在审理上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惠美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惠美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惠美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永明晟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99元,由原告深圳惠美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司黎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