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法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荣飞申请执行向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法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陈荣飞,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向波,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陈荣飞申请执行向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向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荣飞工程款32446元,诉讼费1211元,合计33657元,被执行人向波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0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荣飞以被执行人向波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温良审判员 陈 兴审判员 杨开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