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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梁希广与翟广印、耿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希广,翟广印,耿秀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4号原告梁希广,住海兴县。被告翟广印,农民,住盐山县。被告耿秀兰,农民,住盐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希广与被告翟广印、耿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希广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希广自愿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希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希广负担。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