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梁希广与翟广印、耿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希广,翟广印,耿秀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4号原告梁希广,住海兴县。被告翟广印,农民,住盐山县。被告耿秀兰,农民,住盐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希广与被告翟广印、耿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希广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希广自愿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希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希广负担。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