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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二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安徽省寿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寿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070号原告:安徽省寿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南照壁巷与东内环路交叉口处,组织机构代码:15306580-9。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永玲,明珠花园小区办公室主任。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寿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寿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寿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寿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传  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亚(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