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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突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陈志良与牟文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突民初字第184号原告陈志良,男,1985年8月12日生,满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牟文国,男,32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原告陈志良诉被告牟文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牟文国给付劳务费6,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春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牟文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牟文国拖欠原告陈志良2014年劳务费6,100.00元属实,有原告提供的光盘为证,记录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牟文国给付原告陈志良劳务费人民币6,1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牟文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