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玉花、王美荣申请对程振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花,王美荣,程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9-1号申请人王玉花,女。申请人王美荣,女。被申请人程振杰,男。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尉民保字第9号财产保全裁定,2015年1月23日,二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KB15**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 判 长 师玉洁审 判 员 霍青华代理审判员 丁金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霍彦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