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崇州市合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卡罗尔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州市合力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卡罗尔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61号申请人崇州市合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茂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忠剑,经理。被执行人兰卡罗尔基,男,生于1983年6月2日,藏族,住四川省郫县犀浦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40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劵、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达州西外支行账户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行上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也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