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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高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华顺汽运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甲、王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华顺汽运有限公司,王某某甲,王某某乙,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高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华顺汽运有限公司(高安市华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六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某某甲,男,汉族,高安市人。被执行人王某某乙,男,汉族,高安市人。第三人况某某,女,系王某某甲之妻。第三人张某某,女,系王某某乙之妻。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华顺汽运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甲、王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高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某甲、王某某乙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第三人况某某系被执行人王某某甲之妻、第三人张某某系被执行人王某某乙之妻。且被执行人王某某甲、王某某乙所欠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华顺汽运有限公司的债务是第三人况某某与被执行���务王某某甲、第三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乙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属婚姻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况某某、张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甲、王某某乙、况某某、张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7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提取、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海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