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赵东利与王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东利,王宝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593号申请执行人赵东利。被执行人王宝莲。赵东利与王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东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宝莲支付借款本金85000元、利息25500元、诉讼费26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宝莲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东利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宝莲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东利依法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015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安坤审判员 肖宏远审判员 朱 评二0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