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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朱诗乐、刘秋美与刘焱平、刘谋友、朱双叶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诗乐,刘秋美,刘焱平,刘谋友,朱双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78号原告朱诗乐,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刘秋美,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焱平,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谋友,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双叶,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朱诗乐、刘秋美与被告刘焱平、刘谋友、朱双叶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诗乐、刘秋美以准备不充足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诗乐、刘秋美要求撤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诗乐、刘秋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朱诗乐、刘秋美负担。审判员  张明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