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燕与被执行人左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燕,左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曲燕,女,汉族。被执行人左洪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曲燕与被执行人左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曲燕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5)绥商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事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秦旭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