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凤春与梁克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春,梁克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2376号原告王凤春。被告梁克东。委托代理人包俊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春与被告梁克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春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克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凤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凤春负担。审 判 长 王廷禄审 判 员 冯 娜人民陪审员 董占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