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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温州波士登合成革有限公司与王少凡、程爱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波士登合成革有限公司,王少凡,程爱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1277号原告:温州波士登合成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陈德其。委托代理人:胡君。被告:王少凡。被告:程爱静。原告温州波士登合成革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少凡、程爱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德其,被告王少凡、程爱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波士登合成革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王少凡以经营缺货为由,陆续向原告购买皮革,2014年6月30日经双方核对,被告王少凡尚欠原告货款384685.5元。被告王少凡尚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王少凡故意拖欠不还,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由于上述欠款发生在俩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俩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现要求:1、判令被告王少凡、程爱静向原告支付货款384685.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少凡辩称:事实比较清楚,欠款是属实的,但是现在没有钱偿还。希望原告能多给一点时间让答辩人去偿还。被告程爱静辩称:欠款金额是38万多,要求原告把8万多的零头减免掉,如果可以的话答辩人近期先偿还对方10万元,剩下的20万元两年内归还。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开始,被告王少凡多次向原告购买皮革,2014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王少凡对双方货款进行结算,被告王少凡确认欠原告货款384685.5元。后原告多次催���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认定事实的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往来款项对账函、回执、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少凡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少凡欠原告货款384685.5元,事实清楚,原告提供的书证足以证明,被告亦予以承认,被告王少凡应予以支付并应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程爱静在庭审中表示愿意与被告王少凡共同承担所欠货款,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少凡、程爱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温州波士登合成革有限公司货款384685.5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0元,减半收取3535元,由被告王少凡、程爱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员林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逸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