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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国春与被执行人时春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春,时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春,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被执行人时春江,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春与被执行人时春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国春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确字第23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丛 波审判员  朱冬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