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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法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唐义君与西安江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义君,西安江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法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唐义君,女,汉族,1986年2月19日生。被执行人西安江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长江,系该公司经理。关于唐义君与西安江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义君依据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户劳人仲案字(2014)8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江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33016.70元,并承担执行费4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江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不服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户劳人仲案字(2014)82号裁决书,并已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现申请执行人唐义君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执行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法执字第00051号案件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