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岢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拴怀申请执行张三相邻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栓怀,张凤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岢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王栓怀,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张凤光,又名张三,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岢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凤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栓怀赔偿款23000元,执行费245元,共计23245元。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张凤光交来我院案件款5000元整。后我院又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张凤光拒不到庭,下落不明,余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凤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支行账号分别为62*****************、62*****************、62*****************的账户,累计冻结18245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宝生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俊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